合法徵信:幽會人妻 讓小王慘賠180萬

台北市一位李姓人妻與已婚的張姓男子過從甚密,2013年間外遇出軌的雙方配偶互告張男、李女通姦,事後4人和解,李女丈夫要求2人簽下協議書,承諾未來不再聯繫或見面,否則張男、李女須各自賠償他500萬元、200萬元,沒想到事後2人不但繼續幽會偷情,還被李女丈夫發現互傳LINE「我們運動後也累了對吧」。士林地院認定2人違反當初協議,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,今判張男、李女須各賠李夫180萬、80萬元。

判決指出,李夫提告指出,妻子與張男2013年10月間曾在南港區一家汽車旅館嘿咻,他和張男妻子得知後,都告2人通姦,事後為了修補婚姻,雙方同意和解撤告,當時妻子及張男簽下協議書,同意日後2人不得再用任何方式聯絡對方,否則張男須賠他500萬元,妻子則要賠他200萬元。

不料去年2月李夫發現妻子仍與張男LINE來LINE去,且內容顯示2人曾私下見面,追問後李女坦承到張男家嘿咻,李夫憤而離婚並出具協議書對2人提告徵信求償。 張男否認通姦,辯稱當初因李女遭李夫要脅,才勉強簽下同意書和解,事後李女才打電話向他訴苦,動機情有可原。

但李夫出示李女自白書和自白時錄影畫面,顯示當時李女神情平靜,言談並無異狀,應未遭強迫,法官審酌李女自白內容及LINE對話包括「妳的傘在我車上呢」、「我們運動後也累了對吧」等語,認定2人相約嘿咻,違反協議內容,考量雙方經濟能力,判張男、李女須各賠李夫180萬及80萬元。仍可上訴。

轉自* 新竹徵信公會